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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個笑話:

 

問:當你和一個兇手、一個強暴犯和一個律師被困在一個房子裡,你的槍裡只剩兩顆子彈,你會怎麼做?

答:射擊這個律師兩次。(延伸問題:如果伍澤元也在房子的話呢?)

 

這就是我舅舅之流的人心中的律師吧。不過呀,當自己變成被告的時後(註一),大家都想要「有辦法」「有關係」的律師(反正無論如何要讓無辜的自己沒罪沒責任),所以「壞律師」其實只是人心黑暗面的反射吧。事實上,單單是律師壞是成就不了什麼大事的,最糟的是法官跟著壞,其實法官也不用真的是壞蛋,法官呢只要頭腦不清楚或自以為是,就可以和壞律師一起搞得天下大亂。

 

在近十年的律師生涯中,我確實看到了不少可惡的律師挑唆訴訟、無理硬拗,唯恐天下不夠亂他們賺的銭不夠多,以及顢頇不明事理的愚蠢法官,生活在遠古的象牙塔裡,抱著:「老子當法官當一輩子了,啥都知道」的自大心態,做出無法解決社會問題、甚至製造出更多社會問題的荒唐判決(註二)。法律無法維護公平正義的時候,我只能聊勝於無、自我安慰的希望這些人會下地獄。想想還真是悲哀呀!

 

拿到了律師執照,彷彿站在地獄的門口。我踩進去過了嗎,地獄這種地方?

 

在我辦過的一隻手數得出來的刑事案件中,只有一個案子在當時曾讓我感到猶疑,那就是前面說過的小混混竊盜案。這個案子的細節我已經記不清了,只記得偷的是金額不大的錢財,沒有人證或物證,檢方唯一的證據是小偷先生自己承認:「是的,我是小偷」。

 

依據我國法律規定,被告自己承認「是的,就是我幹的」不能當作犯罪的唯一證據,不然像古時候一樣只要下令「用刑!」就可以破案,那不就太可怕了。所以只要引出這一條規定來答辯,小偷先生就一定會被判無罪,只不過

 

真的,這件事真的是他幹的!!

 

既然做了壞事就應該受處罰,為什麼要幫他脫罪呀?我和指導律師討論了老半天(當時我還是小ㄎㄚ的實習律師),後來答辯還是這樣答辯了,但指導律師也有對小偷先生耳提面命一番,警告他夜路走多了會碰到鬼,這次是好運,下一次就不見得了。

 

小偷先生無罪開釋後,希望後來學乖了。

 

對不起警察伯伯,立法者怕你們搞刑求這一招,也怕小弟幫大哥頂罪,所以法條寫得清清楚楚的,不行就是不行。請你們以後努力一點順便把人證、物證也找出來吧!

 

這樣會不會下地獄呢?如果會的話,立法院、總統府、選出這些立法委員和總統的大家、法律被我們抄襲的德國、德國的立法者、選出這些立法者的德國人、支持這個刑事訴訟法原則的台灣及德國教授,大家和我一起下吧。

 

 

註一:要變成被告很簡單,譬如不久前不是有個「吳老奸」案,啪一個就18個大學生因此被告誹謗罪嗎?這還是刑事案件呢,要變成民事被告就更容易了,一筆有爭議的帳單未付就可以讓人嘗試一下當被告的滋味。

 

註二:依據報導,有個男子趁內衣秀時人潮擁擠,伸手撫摸身旁女子胸部十秒鍾,被告上法庭;法官認為,十秒鍾不足以引起性慾,判決無罪。還有另一個案例,一個男子拿著手機,在捷運站偷拍女子裙底風光,被扭送法辦。法官認為捷運係公共空間,查看其相機內容,拍到的是腿部鏡頭,沒發現底褲等猥褻畫面,結果無罪開釋。當然啦,一般記者並無法律背景,亦沒有看過全案資料,報導多半是斷章取義,甚至錯誤連連,所以提出這些「驚世駭俗」的案例只是給大家參考,確切是誰的錯一時也很難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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