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娼不罰嫖 大法官:違憲 

 

(中央社記者安芷嫻116報導)社會秩序維護法「罰娼不罰嫖」的規定,長期受到社會不同角度討論。大法官今天做出第666號釋憲案,認為社維法相關規定違反平等及比例原則,應於2年內失效。

 

現行社維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的規定,被外界批評「罰娼不罰嫖」;宜蘭地方法院法官林俊廷今年5月聲請釋憲,行政院也於6月間允諾朝「除罪化」方向研究修法。

 

666號釋憲文指出,性交易行為既由買賣雙方共同完成,自然不應有規範上的差別待遇。從事性交易者多為女性或社會弱勢,舊規範的罰則等於再次打擊她們生活處境,卻不罰經濟相對優渥的嫖客,違反平等原則。

 

大法官認為,既然社會秩序維護法立法目的在「維護國民健康與善良風俗」,建議行政機關應輔導從事性工作者職業訓練,協助她們不需以性交易作謀生方式。

 

司法院祕書長謝文定解釋,雖然釋憲結果認為社維法相關規定應於2年內失效,但大法官沒有建議應全面除罪或娼嫖皆罰,相關單位應於2年內另訂合理的管理制度。

 

這次釋憲計有許玉秀、許宗力、陳新民、葉百修、黃茂榮、林錫堯、陳敏、陳春生等8位大法官提出協同意見書。許玉秀建議,台灣可參考德國管制性販售行為的法治經驗;許宗力則明確反對日後修法成為「娼嫖皆罰」

 

有時後看到這種「用膝蓋想也知道」的大法官解釋,心中總會有種五味雜陳的感覺,一方面覺得「大法官解釋得好」,但另一方面又會覺得「這是多麼理所當然的事,為什麼拖了這麼久,直到現在才平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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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扇子要塞在哪裡」這個令人頭痛的問題,終於在昨天獲得了圓滿的解決。

 

昨天上課時,有人心血來潮,把扇子插成了這樣:

圖片引用自http://www.flickr.com/photos/bigdanny/2456083482/

 

好啦…我太誇張了些,不過原理是一樣的,就是把扇子插在背後(當然是沒有打開的扇子啦),乍看之下很好笑,可是總比插在領口好的多。

 

這時我突然靈光一現,把扇子斜插在腰後,插在腰後看起來還蠻俏皮的,不會卡手卡腳,可以利用身體原本的弧度把它卡住,不會上演「啊扇子怎麼在地上」的荒誕劇,而且「從腰後抽出扇子」總比「從背後抽出扇子」流暢好看的多…

 

我知道許多人可能覺得還是「從領口抽出扇子」看起來最棒啦,可是別忘了這是巨大的扇子呀,「從領口抽出扇子」看起來其實比較像「啊原來那個藏在衣服下古里古怪的東西原來是扇子!」或是「我還一直在想為什麼那個舞者的上身長得那麼奇怪」之類的效果,事實上沒啥浪漫可言…


我覺得京劇和flamenco其實頗有類似之處,flamenco一個段落跳完後不是舞者會擺個pose嗎,京劇演員也有類似的「亮相」;flamenco有扇子,京劇演員也有;flamenco有下腰轉,這個京劇演員可厲害著了;還有,flamenco男舞者不是有只伸出兩指做轉腕或手勢的嗎,這個京劇也有…京劇flamencoflamenco京劇或許會很有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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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最近在上colombianas扇子舞,這是一種受到南美洲輕快樂風影響的flamenco音樂,相較於傳統西班牙flamenco音樂,顯得相當輕盈、愉悅。跳了一堆唉個不停的沉重曲式後,拿起扇子跳colombianas讓我有一種如魚得水、大鬆一口氣的感覺。

 

老師說:不知道為什麼,在日本台灣等亞洲地區,輕快的flamenco曲式似乎總是很受歡迎。我想想好像真的是這樣…至於這是為什麼呢,難道是和我們的文化背景及民族性有關嗎?果真如此,歐洲人難道都很悲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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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電影上常看到外國人在婚前辦單身派對,找脫衣舞孃狂歡、然後喝酒喝到爆、甚至搞出ㄧ夜情差點結不了婚之類的情節。我最近有幸參加了這樣的活動,確確實實的見識了德國人的單身派對長什麼樣子…這麼說也不大對,因為新娘是波蘭裔(新郎是義大利裔),所以參加新娘單身派對的人包括了來自波蘭、義大利、甚至西班牙的人,當然還有我ㄧ個台灣人,事實上,仔細算一算的話,純種德國人其實是少數呢……不過整個派對走得還是德國路線啦

 

新娘是我在flamenco studio結識的好友,她和義大利男友生了兩個小孩後,終於決定要結婚了。歐洲人好像不愛結婚,但似乎並沒有不愛生小孩,我認識好幾對情侶都是先生小孩再結婚的(所以婚宴上新人還會消失ㄧ陣子去顧小孩或餵奶)。

 

說個題外話,這個新娘有個惡婆婆(呃,準確點來說是准婆婆),惡婆婆在我的朋友要選購婚紗時,曾不懷好意的跟她說:「蜜娜,你知道你不能穿白色的婚紗吧」(因為她不是處女)「還有,你也知道你不能帶頭紗吧」(因為她不是處女),於是我的朋友最後選了德國人稱之為「cream」顏色的婚紗(話說只有結婚的人才知道白色原來有那麼多種呀!在我看來就有的比較白有的比較不白,但通通還是白色…),而且頭紗不覆面,僅會拖在腦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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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天前在一個美食部落格上看到一篇文章,其內容談到了一家法國連鎖麵包店的台灣分店,作者寫道:

 

然而讓我真正不解的是消費者對連鎖店加盟店的熱中追捧。以上述的法國麵包店品牌為例,這不過是一家法國到處可見的麵包店,我將之比擬為"法國麵包的麥當勞",在巴黎的店家數量恐怕比麥當勞多好幾倍…說得實際一點,巴黎哪個角落都可輕易找到做得比它好的傳統麵包店。空運冷凍麵糰到當地,再解凍,烘烤,然後以貴於全世界物價最昂貴的城市之一巴黎的五六倍的價格賣出…而且還經常要浪費時間排很長的隊伍。  (節錄忠道的巴黎小站http://bourgogne.pixnet.net/blog/post/25665609)

 

作者說的這家麵包店我也知道,上次回台灣時也很想買來吃吃看,但因為台灣實在有太多好吃的東西,但可惜我只有一個胃,所以最後並未排入我的“must”飲食單中。

 

我認為因為好奇「原裝法國麵包」是什麼味道而去排個隊買來吃吃看,並不是什麼那麼糟糕的事,畢竟人家說好固然不一定是好,但人家說不好也不一定確實就是不好吧,口味人人不同,不用自己的嘴吃吃看怎麼會知道呢?但在此篇文章的回應與討論中,數次有人提到此店係使用「空運來台的冷凍麵糰」,而這種東西想也知道不好吃,根本不值得花大把銀子或癡癡排隊。

 

可是冷凍麵糰當真比較不好嗎?為什麼呢?這個問題一直在我腦中迴旋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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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enerasFlamenco裡一種非常沉重的曲子,依據我的不負責任道聽途說,這是吉普塞人用來演譯跟死亡喪葬有關的曲式所以歌曲的內容也常與悲哀與死亡有關。

 

Peteneras的音樂極為哀傷優美(至少我聽過的是這樣啦),至於歌詞在唱什麼,反正我聽不懂所以也不在乎,我總是認為,一個好的歌手是透過聲音(而不是語言)來傳達情感,所以懂不懂歌詞都不會影響我對於曲子的欣賞。

 

Peteneras很適合搭配披肩跳,但是好死不死的,不知道為什麼有一種無稽的迷信,是說如果使用披肩跳Peteneras,家族裡就會有人掛點徒手跳OK、用帽子跳OK、隨便用什麼道具跳都OK,但是偏偏不能用最搭配的披肩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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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的時候,我上過2個學分的犯罪學,至於為什麼去選修這堂課,其中並沒有什麼了不起的思慮,僅僅是因為欠缺兩個選修學分罷了…我一直以來就是這樣隨便的一個人呀。

 

2個學分的犯罪學,充斥著社會學調調的五花八門理論與學說,或許是因為隔行如隔山,所以在我看來,這其中不但有許多學說不知所云,還有許多根本不合邏輯。儘管如此,在這兩個學分的課程裡,我第一次注意到「犯罪化」這個概念。

 

在台灣我們比較常聽到的是「除罪化」這個字,譬如通姦罪的除罪化、專利侵權的除罪化等等,至於「犯罪化」這個字則比較少聽到,一般可能較常使用「xx行為將立法處罰」這類的描述,所謂的「立法加以處罰」若是課以刑事責任,指的就是將這個行為予以「犯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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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每當有什麼知名人物因為抽大麻被捕,新聞總是沸沸揚揚的大肆報導,譬如前幾天吧:

 

藝人、小開疑吸大麻遭移送

 

台北縣警方17日在台北市及台中縣查獲7名吸食大麻男子,起出大麻等毒品。警方發現,其中一名呂姓男子還是知名音樂電視頻道主持人,陳男則是某知名公司的小開,其他多人也都家境不錯,不少人還是企業家第二代。警方指出,這7人均有留學經驗,除1人留學澳洲,其他6人均留學美國,可能是在留學時染上吸食大麻習慣。目前7人已移送士林地檢署

 

新聞裡特地提到這些人的留學背景,但絲毫無意探討留學的背景到底和本事件有何關聯性,僅僅試圖以此將這件沒啥重要性的小新聞渲染得大一些。但是這些人的留學背景,確實和他們白目的在台灣亂抽大麻這件事,有著或多或少的關係。

 

台灣人將大麻視為與古柯鹼、海洛因地位差不多的毒品,認為吸大麻就是吸毒,吸毒就是不學好、墮落、甚至犯罪。但是經歷過嬉皮文化洗禮的西方人,對於大麻卻有另一種感受。第一次來歐洲自助旅行時,我便注意到了大麻在歐洲的普遍性…畢竟我的第一站是荷蘭阿姆斯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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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編自Morton Rhue的小說,據悉是根據發生在加州某所高中的真實故事寫成。

 

電影【惡魔教室】,學生們認為二次世界大戰前後希特勒的極權統治,在現今社會的民主思想下不可能再發生,老師為了讓學生們 體會獨裁統治的過程,他決定在班上做一個大膽的實驗。他開始要求大家團體行動、振奮學生的精神,接著要求學生們穿制服、呼口號、並且遵守 領袖的命令, 還替這個組織取名為:the WAVE。漸漸的,團體裡的學生對the WAVE產生了極大的認同感,不僅會幫助團體裡被欺負的成員,也開始排擠不是the WAVE的學生。這種行為很快就感染到學校裡的其他同學,the WAVE逐漸擴大勢力吸收成員,校園裡開始出現對立的暴力衝突事件,the WAVE在校外的行為也引發警方與幫派份子的關注。老師發現the WAVE失控想喊停,但為時已晚。實驗雖然成功了,但所有人都付出了代價,造成遺憾。

 

昨天看了這部電影,看到大家興沖沖改穿制服的那一段時就煩了,這ㄧ切簡直是跳躍式的不合邏輯呀,或者是說1617歲左右的德國青少年都是笨蛋,有人隨便呼喊一下什麼(甚至還一點都不搧情),大家就會高高興興的跟著照做,而且心中還覺得:「哇,這真是太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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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出版社(大塊文化)對於這本書的介紹:

 

黑夜裡,不知從何處響起第一聲召喚,告訴他:出發吧!朝著日落的方向走去……於是,日幕開啟之前,他加入一支駱駝商隊,開始旅行。在商隊中,他學會了在沙漠求生的各種技巧,還獲得神祕貝督因人的奇特贈禮,一個木杯與一本古書。

 

第二聲召喚響起,他離開駱駝商隊,來到一座綠洲。這綠洲居民的人數永遠固定定,現在,多了一個外來者,應該如何解決人數增加的問題?而綠洲旁的神秘營地,究竟為什麼會存在?在這裡萌芽的愛情,會不會有結果?

 

第三聲召喚響起,他成為眾鳥之國的統治者。在這裡,所有衣物、用具都來自於鳥類,但他們從未傷害任何一隻鳥兒;所有的女子,都有令人銷魂的魅力,卻似乎隱藏著極大的秘密;還有一座漂浮的天空之城,必須具備某種能力才能入城一遊;他想得到答案,必須付出多少代價?

 

第四聲召喚響起,他遇上主張末世哲學、追求享樂、放浪形骸的棍子一族,儘管看慣奇聞軼事,仍然讓他難以融入。這次,在召喚未現之前,他就決定繼續追隨太陽的軌跡。

 

於是,他來到陸地最西方的國度,終於獲得片刻休止。他開始思考這段已經不知經過多少時日的旅程,對於故鄉、親人、路上認識的朋友、發生過的事情等種種記憶,紛紛湧現腦海,可是,這些既清晰又模糊的印象,已經難以分辨出哪些是現實,哪些是夢境

 

如果召喚再起,他該何去何從?他應該越過從來沒人去而復返的大海,或者,他該掉頭回到魂牽夢縈的故土?

 

日頭落下的地方、來自某處的召喚、1001夜般瑰麗、魔幻的場景、沒有終點的旅途、我心目中帶有古老神祕色彩的阿拉伯人(注意喔,是「心目中」、不是「事實上」,後者可能很煩人)這本書似乎包括了所有這些對我充滿無限吸引力的因素。於是我click的在網路書店買下了這本召喚,啪拉啪拉的讀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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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早就看到白目新聞,讓人厭煩不已。


星雲:達賴這次不該來

 

中國時報【大陸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針對達賴喇嘛訪台造成的爭議,星雲大師昨日接受大陸中央媒體駐台記者聯合採訪表示,這次達賴來台程序不對。正因為程序不對、時間不對、地點不對,來了就會發生問題,希望對兩岸關係不要有損失。

 

星雲指出,達賴喇嘛這次不應該來台灣。來了,宜淡處理。「我認為,這次達賴到台灣來,對他不利,對民進黨不利」。星雲認為,達賴是位宗教人士,要來台灣,理應由宗教界邀請。用政治人物、政治途徑來邀請,他就變成政治人物了。

 

此外,台灣這次災情如此嚴重,達賴要來,應讓救災的地方來邀請。「沒有受災的地方邀請他,就是宗教之外的政治操弄」,星雲強調。

 

星雲先生,你接受大陸中央媒體記者的訪問時所說的這些話,又和宗教有啥關係?難道就不政治?

 

那個很久以前就聽說過的政治和尙封號,畢竟不是空穴來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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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收到了一篇文章,內容是在感嘆台灣社會教育出一群不知人間疾苦沒有同理心的晉惠帝,但我左看右看,都覺得這不是同理心有無的問題,而是「到底要如何養出這樣沒有知識也沒有常識的白目小孩」問題,想必是父母也沒常識又白目吧,話說要這麼白目還真不是一般人能作得到的…嘖嘖

 

台灣的小孩像晉惠帝  記者梁玉芳、賴素鈴

 

作家黃春明說起不久前發生在他身上的小故事:

「有一次我從宜蘭搭火車回台北,瑞芳那站上來一群高中生,擠在廁所外說笑打鬧。我從廁所出來,車一轉彎,我撞到一個學生。『你怎麼搞的?』他很不高興。「我說:『對不起,車子搖晃得很厲害。』他看看我,說:『反正你快要死了。』我心裡好痛,回家說給太太聽,台灣的囝仔怎麼變這樣?我就算快死也不用你這樣講。」

 

剛退休的暨南大學教授李家同今年初對菁英高中生演講時,談到印度窮人飢餓到必須跟猴子要食物的景況,台下學生大笑。李家同生氣了,斥責年輕學生:「我不是小丑,不是來愉悅大家;這國家總要有人告訴年輕人嚴肅的事,讓他們看見世界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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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時候,我是一個凡事過度「認真」的小孩,拘謹又放不開。曾經因為幼稚園老師為了沒剪指甲這件事罰我站,而差點養成默默在指甲長出來之前把它們給咬掉的壞習慣;也曾經在小學時因為考卷上寫錯自己的名字,被老師責備而羞愧到要死掉。我希望自己是成績好又形象「優雅」的學生,我下意識的避免做搞笑或「不美」的事。我不能忍受被聲色俱厲的責罵,因為僅僅只是一句:「我對你感到失望,你這次沒做好」,就會令我深深懊悔不已。

 

這種性格,在我13歲的時候,在混亂的內分泌和狂亂不覊的搖滾樂交互作用下,有了181度的轉變。但儘管心性已改變,我依然無法跳脫「體制」,於是我的反叛心在被拘束在遵循體制的形體中,靜靜滋長著憤世嫉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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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得在我10多歲的時候,台灣還是很保守的,當時的警察伯伯還有個副業,就是在路上看到穿迷你裙的女生或是留長頭髮的男生時,會把他們請到警察局去勸導或剪頭髮。更莫名奇妙的是,當時外國搖滾樂團來台灣上節目時,還必須把長髮在腦後紮成馬尾,以免「敗壞我國善良風俗」。這個真的很蠢很白痴很不可思議吧!

 

所以一個人要如何穿著打扮,只要不涉及猥褻(譬如穿國王的新衣在大街上晃)、犯罪行為、或太過驚世駭俗(譬如在衣服上印鮮血淋漓的照片或寫上歧視的文字等等),應該屬於個人自由之範疇,警察伯伯或國家都是無權干涉的。那麼有人愛把自己用棉被套包起來,或用繃帶綑成木乃伊狀,又關國家什麼事呢?禁止包頭巾、穿BurqaBurquini仔細想想,是否具有正當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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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這個問題前,先來點背景資料。


這個是Burqa(圖片分別引用自the Huffington PostLos Angeles Times網站網站 http://www.huffingtonpost.com/2009/06/22/sarkozy-burqas-are-not-we_n_218920.htmlhttp://latimesblogs.latimes.com/babylonbeyond/2008/02/egypt-nurses-an.html


 

在大街上看到1個包成這樣的女子,你會感到不自在嗎?若是看到50個呢?

 

 

這個是Burqa的泳衣版,Burquini(圖片引用自www.ahiida.com網站之產品目錄),想像一下1個穿成這樣的女生和你一起在游泳池裡游泳,再想像一下50個穿成這樣的女生和你一起在泳游池裡游泳,你會覺得不自在嗎?萬一游泳池裡一半的女生都這這樣穿呢,你還會下水嗎?還是你會覺得自己應該穿牛仔褲下去(宛若泡溫泉時有人在裸泡池穿衣服一般):

 

 

這是頭巾(圖片引自蘇盈貴部落格http://blog.udn.com/akueisu/13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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